【以案说法】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免赔第三者责任险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09-29  分享到:

【案  情】

20091229日凌晨零时20多分钟左右,吴某驾驶林某所有的粤G410**重型厢式货车驶至昭黄公路30KM+380M处时,车辆失控撞上同向行驶湖南牌MAH8**农用运输车尾部,造成两车翻下右侧路边严重损坏,两车其他司乘人员三人一死两伤,其中农用车驾驶员叶某被驾驶室挤压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吴某逃逸。事故经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人员不负事故责任。在吴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死者叶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吴某、林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2万多元。

【审  理】

蒙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吴其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依法免除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只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据此及相前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车主买保险通常是为了在万一发生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减轻自己的负担。但如果在交通意外发生后,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正确、妥善处理,可能会让本应可以由保险公司“埋单”的巨额赔偿仍由自己负担。近日,蒙山法院对一起肇事司机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依法免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只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11万多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34万多元,由肇事司机吴某、车主林某赔偿。

【评  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第5款的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是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此可见,承担赔偿义务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并无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1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综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及法律规定,被告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依据条款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应赔付。

 莫 春 )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