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09-01  分享到: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91日起正式实施

扩大受援范围 惠泽弱势群体

一部更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条例——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广西条例》)从9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不仅大大降低了援助门槛,还扩大了援助范围,增加了法律援助的形式,让每一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保护。新修订的《广西条例》体现了四大特色:

低收入者纳入法律援助受援对象

新《广西条例》将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由原来低于低保的人群扩大到低收入群体,使更多经济状况正处于低保水平或稍高于低保水平又无法支付律师费的困难群众纳入到受援对象之中。新修订的《条例》同时还明确规定5种情形为受援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类情形属于特例,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新《广西条例》规定,有二种情形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是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扩大

为更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新《广西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七项法律援助事项产生的民事权益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

新《条例》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这一规定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允许其免交、减交诉讼费,保证当事人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使当事人实际的诉讼问题得到解决。

(李碧玉  郭 醒)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