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院应否受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08-06  分享到:

【案  情】

陈某与李某于20084月协议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达成如下协议:孩子李某某由李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李某某成年,所有财产归李某某、李某所有。20106月,陈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变更对李某某的抚养权,并认为其享有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重新分割。

法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陈某所诉系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里一并处理,须分为两个案件分别处理。陈某起诉请求变更对李某某的抚养权符合立案条件可依法受理,但对陈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起诉不予受理。

 

【分  析】

首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根据陈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陈某对其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是知晓且明确的,在离婚协议中陈某表示放弃财产,财产归李某某和李某所有。对方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也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陈某完全放弃财产,不存在协议履行问题,其诉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因履行协议引起的纠纷,故亦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最后,《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陈某20084月与李某协议离婚,20106月陈某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已经超过一年时间。陈某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法院是应当受理的。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 论】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作出放弃财产的决定,就应承担其处分行为带来的结果,若要变更或撤销协议也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某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法院因此不予受理。

                   (蒙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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