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两被告人妨害公安民警查赌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08-05  分享到:

【案 情】

近日,岑溪法院对被告人甘某志、梁某强伙同他人在公安民警查处赌场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其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28下午,岑溪市公安局覃某等公安民警依法对岑溪市归义镇金鸡村新庄开设的一个赌场进行查处过程中,被告人甘某志、梁某强及李某龙(另案处理)等人对前来查处的民警进行围攻、辱骂,甘某志并动手殴打民警覃某,致使公安民警无法执行职务。案发后,被告人甘某志逃离现场。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志、梁某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两被告人主观上出于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共同犯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文中前述判决。

 

【分  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该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行职责来实现的。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该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案中两被告人对查赌的公安民警进行围攻、辱骂,过程中发生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为,这是客观上的妨害执行公务行为。被告人甘伟杰还动手殴打民警,明显的暴力方法,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对该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处理妨害公务罪要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同时也应划清与人民群众因提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通常是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对这种一定程序上妨害了公务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克制,耐心说明、解释和答复。

 

【结  论】

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事件时有发生,对国家法制和社会和谐无疑带来较为恶劣的影响。任何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都是违法行为,倘若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更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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