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中级法院对全市首例网络诈骗案进行终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蔡某天、蔡某学、叶某某、符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两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六万元。
朱某某、蔡某天、蔡某学、叶某某、符某某、李某某六人均是海南省儋州市人,其中,蔡某天、蔡某学、叶某某、符某某是在校大学生。上述六名被告人经合谋后,在海南省通过互联网购买了户名为罗超杰的四张银行卡,并于2009年7月初窜到广西苍梧县龙圩镇,又通过网络购买户名为黄明天的四张银行卡。在苍梧县龙圩镇、万秀区、藤县等地的网吧,上述被告人借助互联网冒充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发布虚假预定机票信息,并利用在网上购买开通的400号段电话有分有合地冒充预定机票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将“预定票款”存入所非法购买的银行卡。截至案发,共骗取唐某某等21名客户订票款共计人民币57309元,所得赃款单独或共同挥霍使用。其中,朱某某直接参与作案8起,涉案金额31073元;蔡某天直接参与作案7起,涉案金额20018元;蔡某学直接参与作案6起,涉案金额5037元;叶某某直接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13538元;符某某直接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8189元;李某某直接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340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六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不服,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遂依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覃家强 钟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