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探究】本案有的当事人不到庭调解有效吗?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12-01  分享到:

   【案情】

原告莫某与被告聂某是朋友关系。200723日,被告聂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约定在当月20日前还清。200758日,被告聂某之父聂某某知道此事后,于当日向原告立下同意替其子聂某还款的保证,并约定了分期返还的计划。之后,两被告先后陆续返还了2000元借款。其余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没有返还,于是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其归还借款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某与被告聂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聂某某自愿承担返还欠款3000元,而原告莫某自愿放弃被告聂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聂某没有到庭,只有担保人聂某某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持调解呢?达成的调解是否对债务人有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在调解中选择自愿由担保人承担返还欠款3000元,而放弃被告聂某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法院就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的不应适用调解,法院只能判决结案。

【探究】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从本案中“200758日,被告聂某之父聂某某知道此事后,于当日向原告立下同意替其子聂某还款的保证,并约定了分期返还的计划。”可以看出担保人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所以,原告莫某选择由被告聂某某来承担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就本案而言,原告莫某与被告聂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欠款所作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和第88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损害到他人或集体的合法利益,所以,该约定是有效的。

虽然,本案债务人没有到庭参加调解,但原告莫某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选择担保人作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愿 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的效力。

                                              叶海志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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