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者获刑四年被判赔偿损失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11-20 分享到:
责任田里一把火烧去约56万元
失火者获刑四年被判赔偿损失
2009年11月12日,岑溪市法院宣判一起失火罪案,被告人甘某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因其失火行为所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55698元。
2009年2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甘某才到岑溪市南渡镇六丰村由黎某文等三人合股经营的丰田纸厂附近其耕种的责任田烧田边草,由于烧草的火星被风吹到该纸厂西面第一间晒纸场北起第四排砖柱上挂晒的成品干纸上,致使纸厂起火。甘某才发现纸厂被火焚烧后即与黎某文等人扑救,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后经岑溪市公安消防大队出警赶赴现场将大火扑灭。经鉴定,火灾造成纸厂被烧毁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55698元。
岑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才擅自在野外用火,引燃纸厂干纸,其主观上出于过于自信,致使纸厂的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由于被告人甘某才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纸厂被烧毁的严重后果,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甘某才应当负赔偿责任。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文中开头所述判决。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