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玉宇雇请被告人谢成驾驶李玉宇所购买并挂上警车牌冒充成警车,二人穿上从市场上买来的假警服、警用标志及警用装备,冒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民警,然后相互用其手机联系好,利用晚上窜到广西境内的岑兴高速公路玉林至岑溪路段,对经过岑兴高速公路山围出口或马路出口附近的货车、拖头车或轿车司机以超载或违章为由,分别对三名司机罚款共1700元人民币。
岑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宇、谢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且两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成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仅因形迹可疑对其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两被告人作出前述判决。
(卢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