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买赃车 法律援助得轻判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07-21  分享到:

200812月的一天,黄某偷得一辆上海申佳牌电动车。未满18周岁的阿东(化名)因自己没有车使用,便以3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购来自用。2009318,阿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同年615日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由于阿东是未成年人,根据法院的指定,岑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笔者担任阿东的辩护人,出庭为阿东辩护。

接受指派后,我通过调查了解得知:阿东在被拘留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黄某盗窃车辆并将赃车出卖的犯罪行为的线索,同时通过家属协助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阿东的行为,应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更没有认定这一事实。为此,我向有关部门调取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向法院提供,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阿东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但如此,阿东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黄某有偷车犯罪行为的线索,并通过家属协助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表现,依法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阿东是初犯,又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法院最后认为,阿东贪图便宜,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由于阿东作案时是未成年人,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对阿东作出单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刘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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