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狂骗300多万 获刑十五年罚金50万
梧州市影响较大的宝石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左某花以赊款入货,然后低价卖出套现,骗取30名受害人300多万元宝石款一案,在梧州市轰动一时。7月17日,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左某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花于2008年3月至5月间,租用了本市西环路中段58号梧州宝石城的两个铺位,从事经营宝石生意,多次以付少部分货款或赊欠的方式,骗取宝石商的人造宝石,得手后再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卖出人造宝石套出现金,还以做宝石生意周转金不足为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宝石商的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欠下巨额债务的真相,采用“高入低出”经营方法,多次向多人以支付少部分货款或赊欠的方式,骗取宝石商的人造宝石,得手后再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卖出人造宝石套出现金,和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宝石商的现金,骗取人民币达3350787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左某花上述的行为已造成众多被害人重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又不积极退赃,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蝶山区人民法院同时对另外一起同样性质的宝石诈骗案也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罗某金同样多次以支付少部分货款或赊欠的方式,骗取宝石商的人造宝石,得手后再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卖出人造宝石套取现金,或者虚构以借款做生意获得分红的方式来骗取现金,骗取金额高达人民币2860792.09元。归案后,被告人罗某金没有退出赃款,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对造成众多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危害后果及社会恶劣影响没有正确认识,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罗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彭 政 易宽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