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原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有两个儿子,其中第二个儿子叫严某全,1986年7月出生。由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感情不和,双方于1988年9月离婚,被告严某某抚养大儿子,二儿子严某全由原告罗某某抚养。原告罗某某于1990年12月与原告李某某结为夫妻,罗某某就带着严某全到李某某家生活,并更改姓名为李某全。2007年7月9日,李某全搭乘李某杨驾驶的桂DP7266两轮摩托车,与胡某铭驾驶的桂A60967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交通事故赔偿经法院判决,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应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共116488.90元。但判决没有具体明确到原被告各应占多少的份额。现在双方又协商不下,而诉致本院。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究竟原被告双方各应该得到的赔偿金是多少?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赔偿金是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李某全死亡的赔偿金,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离婚时,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各抚养一个婚生小孩,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各半。所以,对本案诉争的赔偿金应由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各分得一半。原告罗某某所得的赔偿金与原告李某某具有共同的权利。这是因为,原告罗某某与原告李某某共同抚养李某全是原告罗某某履行离婚时自己应履行的抚养义务。所以,本案诉争的赔偿金应由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对李某全是法定继承人,而原告李某某抚养李某全12年多,与李某全共同生活了16年,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所以,原告罗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严某某都是李某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原被告三人对本案诉争的赔偿金进行平分。
【探究】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案中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对李某全是法定继承人,而原告李某某抚养李某全12年多,与李某全共同生活了16年,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李某某也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诉争的赔偿金应由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与被告严某某三人平均分配。
(曾 超 叶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