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村官贪污铁路建设补偿款被送进大牢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05-22  分享到:

在洛湛铁路建设中,梧州市蝶山区夏郢镇旺坡村的7名村官因贪污施工方给予的占地补偿款,被起诉至法院。515日上午,蝶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7名村官分别被判处35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011日,梧州市蝶山区夏郢镇旺坡村儒隆一、二、三组与欧树盈签订一份《鱼涝塘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欧树盈承包儒隆村一、二、三组集体所有的鱼涝塘(面积5亩);承包期限20年(即从200011日起至2020130止);欧树盈每年须交承包费150元。

2005年,洛湛铁路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征用了夏郢镇旺坡村儒隆一、二、三组集体共有的鱼涝塘3.7454亩,获得征地补偿费155750.38元(其中征地补偿费81260.2元,安置费67716.83元,青苗补偿费6771.68元)。此补偿款洛湛铁路梧州段征地补偿部分别于2005119200548两次共转入155750.38元至旺坡村儒隆三组在夏郢信用社开设的帐户户头上,并根据夏郢镇人民政府夏政发(200424号文件规定,该存折由时任旺坡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欧志溪保管,密码由时任旺坡村党支部副书记余永海掌控。   

之后,经时任夏郢镇旺坡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欧锦扬、村民委员会主任聂荣树、党支部副书记余永海、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欧志溪与时任旺坡村儒隆一组组长欧妙源、二组组长欧石开、三组组长欧凤华7人合谋,利用他们管理该征地补偿款的便利,以补偿鱼涝塘承包者欧树盈的损失为名,分别于200526日及2005325,从上述征地补偿款中取出11.5万元,然后拿出7万元进行私分,每人分得1,剩下4.5万元作为补偿费支付给欧树盈。

另查明,200914日,被告人欧凤华在司法机关未传唤其之前自动到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6日,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欧凤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发后,被告人欧锦扬、聂荣树、欧志溪、余永海、欧妙源、欧石开、欧凤华各自退出所得赃款10000元,上述赃款现存于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60000元,存于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锦扬、聂荣树、余永海、欧志溪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补偿承包者损失的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进行私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0429日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欧妙源、欧石开、欧凤华身为村民小组长,在管理集体所有财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村基层组织人员勾结合谋,参与套取征地补偿款并私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欧锦扬、聂荣树、余永海、欧志溪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妙源、欧石开、欧凤华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欧凤华犯罪后,在司法机关未传唤其到案前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七被告人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出赃款,确有真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欧锦扬、聂荣树、欧志溪、余永海、欧妙源、欧石开、欧凤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易宽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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