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6月,20多岁的马胜金与年龄相仿的少女沙某谈起了恋爱。这时,马胜金的父亲被查出患有肝癌,需要巨额的医疗费。苦于无钱给父亲治病,马胜金常在女友面前唉声叹气,问沙某可否帮她借点钱。沙某非常同情男友,但自己也没有办法帮助他,只是讲她父亲可能有钱,但是她父亲不可能借钱给他的。马胜金灵机一动,说:“你假装被人绑架,由我去向你父亲索要钱财,他应该会给吧?”单纯的沙某即答应了男友的提议。
2008年8月底,马胜金开始用女友的手机打电话及发信息给沙父,称沙某在自己手上,要他汇120万元到沙某的账户上,否则就要找人轮奸并杀害他女儿。在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沙某不忍心向父亲索要那么多钱,要马胜金把“赎金”降为3万元。最后,两人只收到沙父汇来的3000元,沙某自己要了1000元,余下的2000元给了马胜金。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马胜金和沙某抓获。
【评析】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马胜金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胜金敲诈勒索的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马胜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马胜金与沙某合谋后以被害人之女沙某被其绑架为由,威胁沙父向其索要120万元,故犯罪数额为120万元,属数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胜金与沙某合谋后以被害人之女沙某被其绑架为由,威胁沙父向其索要120万元,实际得款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余下未取得的119.7万元应为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 ,马胜金的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应以马胜金敲诈勒索实际所得3000元来认定其犯罪数额。马胜金敲诈勒索数额属于较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马胜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马胜金敲诈勒索所得3000元,数额只是较大。理由是: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物作为其敲诈勒索数额标准。本案马胜金与沙某实际取得3000元,应以这3000元作为其犯罪数额。至于没有得逞的119.7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对于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按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来作出认定,实行重复评价并处罚。对于敲诈勒索未得逞的119.7万元,在对行为人量刑时可作为一种犯罪情节给予酌情考虑。
【判决】
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认为马胜金与沙某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马胜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实际取得的财物为3000元,数额属于较大。对于敲诈勒索未得逞的119.7万元,在量刑时作为犯罪情节给予考虑。公诉机关指控马胜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以马胜金犯敲诈勒索罪,根据马胜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马胜金有期徒刑六个月。
(易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