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黄东与一名叫“阿坚”的男子(另案处理)经过合谋,两人一起携带毒品海洛因10克,窜到本市五丰粮油店旁的一幢大楼处,由“阿坚”将毒品海洛因收藏于该幢大楼的楼梯下,并由被告人黄东出面,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将10克毒品海洛因卖给李建豪(另案处理)。当李建豪来到后,被告人黄东便带李建豪前去其收藏毒品的地方,正在与李建豪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该幢大楼的地下楼梯处缴获毒品海洛因10克,从李建豪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东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
(王一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