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畏罪潜逃逾七载 投案自首获轻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02-20  分享到:

柳州一男子与他人合谋抢劫,案发潜逃7年后,终于幡然悔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被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1年8月27,莫金贵与莫某、蒋某(均已判刑)合谋去抢劫,3人商议后盯上了莫某的朋友李某。当晚,莫某找借口把李某约出,与莫金贵、蒋某会合后,一起将李某引到柳州东站附近的铁路桥上。3人乘周围无人之,掏刀出来胁迫李某,李某被迫交出350元现金和1部手机。随后,莫金贵与莫某、蒋某平均分配了赃款。案发不久,莫某和蒋某被抓获归案,但莫金贵潜逃外地,开始了漫长的逃亡生涯。2008925,莫金贵终于厌倦了逃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莫金贵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真心悔过,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莫金贵逃亡7年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实法院认定为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杨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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