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加装电梯遭反对 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2-08-17  分享到:

    梧州市某小区13号楼一楼的业主,近日陷入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中,她因多次阻挠13号楼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被其余15户业主集体起诉,要求她不得再阻挡施工。

    该小区13号楼共有17户。2020年底,13号楼部分业主自发提起加装电梯申请,除一楼业主由女儿代签外,其余15户业主均同意在加装电梯业主协议书上签名。住建部门同意了该工程的备案后,13号楼的业主委托一家电梯公司代建电梯。在建设过程中,电梯公司多次进场准备施工时均受到一楼业主的反对,未能顺利开展施工。由于施工被中断,社区居民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13号楼的其余15户业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联名将一楼业主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该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13号楼的其余15户业主与一楼业主作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加建电梯的问题。

    现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3号楼的其余15户业主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

    不久前,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13号楼的其余15户业主对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的施工过程中,一楼业主不得阻止、妨碍。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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