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生问题。
今年以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由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某、蒋某销售假药案在龙圩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从2021年开始,被告人程某明知其经营的生草药店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核验药品相关证件及来源的情况下,程某将鹿角胶、龟甲胶、阿胶等假药贩卖至龙圩、万秀、苍梧等地的零售药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程某仓库内依法扣押一批龟甲胶、鹿角胶、人工牛黄、阿胶等成品。经鉴定,上述药品均无相关成分,认定为假药。
2021年4至10月,被告人蒋某在龙圩区经营药房期间,未核验药品相关证件和来源,以低价向被告人程某购进一批鹿角胶、龟甲胶等假药,然后拆散零售,并以高价将以上部分假药销售给他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其无药品经营资质,为谋取利益,销售假药;被告人蒋某未检验药品的相关证件,销售假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考量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能动履职,合力打击犯罪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案发后,结合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从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角度,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依法打击销售假药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前,龙圩区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就涉案人员从业年限、涉案药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咨询专家意见等方面综合予以取证证实,并对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要求等提出书面检察意见,确保案件顺利侦查终结。
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针对该案报捕时,被告人程某、蒋某对其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不理解、不接受等情况,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把握证据的基础上,加大释法说理力度,直到二被告人心悦诚服,真诚认罪认罚。该院在依法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后,结合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对二被告人依法取保候审。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二被告人完全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在依法判决后积极缴纳罚金,退出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官寄语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去正规的药店,选择符合标准的药品,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购物小票,以免买到假药劣药,发现或者怀疑药品有问题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或者拨打12309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举报。
(周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