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这对男女原来是夫妻,1991年6月生育一女,于1996年12月17日在该院判决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女儿随男方生活,由女方每月负担生活费117元,教育费、医药费各负担一半。离婚后,女方与一个香港公民再婚并且移居到香港生活,现在她专门从香港回来,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回来后她与男方多次协商,耽误了很多时间。现在双方对于抚养的问题已经达成了协议,但必须要到法院办理变更抚养的手续。
法院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急当事人所急,马上办理了立案登记手续,并由立案庭进行立案调解。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半天时间,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提供了便捷,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的效率和结果都非常满意。遂出现开头的一幕。
(杨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