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失足坠亡 究竟谁该负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1-08-04  分享到:

李青带女儿小晴及其他亲属到弟弟李往新居作客。小晴独自玩耍爬上邻居王庆堆放在消防通道的塑料凳时不慎从窗户坠楼严重受伤死亡,事发后小晴父母将邻居及开发商、物业、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6日上午,李青带女儿小晴及其他亲属到弟弟李往新居作客。小晴的舅妈刘红带小晴到1楼玩耍,后刘红一人回到11楼。李青及亲属发现小晴不见后慌忙四处寻找,舅舅李往在10楼窗户外发现小晴躺在2楼平台,立马赶到平台对小晴进行施救,但为时已晚。物业公司的保安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到场后初步诊断为高处坠落伤,死亡。小晴的亲属报了警,长洲派出所出警处理,刑侦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初步排除他杀。

法院认为,小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小晴由其舅妈刘红带到1楼玩耍时未加有效看护,放任其脱离视线范围独自玩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王庆将塑料凳摆放在消防通道的窗户下,小晴攀爬凳子后由窗户坠落2楼平台,王庆将凳子摆放在消防通道,影响通行且有安全隐患,具有过错。小晴多次进出电梯没有大人陪同,物业公司未在监控中及时发现;楼道内的塑料凳自2月9日开始摆放,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制止或督促清理,因此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亦有过错。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案涉小区10楼消防过道窗户高度为94厘米,不存在小晴父母主张的窗户高度过低的情况,因此开发商对小晴的死亡不承担责任。结合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晴父母承担80%责任,王庆承担5%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责任。物业公司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小晴父母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庆应赔偿小晴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39321.70元;物业公司赔偿小晴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5898.25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小晴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112066.85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林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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