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警戒线——贩卖毒品令他们跌落深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1-08-02  分享到:

对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来说毒品是一辈子都不会碰触的警戒线可毒品真的离我们很远吗以下三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群众能引以为戒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害

案例一

20209月某天,熊某某收取严某某(已判决)毒资后,由于熊某某没有现货,到岑溪市通过嘿沈(另案处理)购买到毒品“K,返回梧州市某区某镇拆分毒品将部分毒品卖给严某某。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2021122日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熊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1日,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20211月某天,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按照其朋友的安排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微信网友购买毒品一小包,而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违法人员陈某某。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黄某某明知毒品还帮助他人贩卖毒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2021331日,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27日,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某贩卖毒品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202011月某天,违法人员梁某某转账人民币400元向被告人廖某某购买毒品,随后廖某某联系微信网友,并从其处购买价值人民币299元的毒品一小包,取得毒品后在梧州市某房交给梁某某,从中获利。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2021225日,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廖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17日,龙圩区人民法院判处廖某某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提醒您:

一边是眼前利益,一边是万丈深渊,为了长远的健康幸福,要坚定地拒绝毒品的诱惑,远离危险人群,避免被动染毒。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今年以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为重点,以禁毒宣传六进为依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普及禁毒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全方位、多角度、高频率、广覆盖的禁毒宣传态势,推动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理念深入人心,构筑起群众抵御毒品侵蚀的防护墙。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思 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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