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李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及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被告人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随着法槌声响起,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李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宣判,严厉打击了买卖“两卡”并用于犯罪活动犯罪,彰显检察监督效果。
苍梧检察机关获悉该案线索材料后,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推进“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从案件证据收集、取证方向、法律适用理解等方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为案件的定罪量刑夯实了基础。
经审查,2016年至2020年4月,郭某某、苏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通过发展会员,分别成立“郭某某民族资产解冻团队”、“苏某某民族资产解冻团队”,再虚构解冻“财政部专项扶贫资金”、“公安部扶贫项目”、“李烈均老人项目”以及“马伯平老人扶贫项目”等项目并向被害人收取少量费用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的事实,引诱被害人蔺某某、戴某某以及唐某某等人缴纳项目审核费、个人所得税费等,从中骗取他们的钱财。
2019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宋某、李某明知上述团队转账款项为“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所得,仍然提供事先购买或控制的银行储蓄卡收取上述款项,后又雇请被告人何某以及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套现,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被告人何某等人明知由被告人李某、宋某提供的银行储蓄卡内的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POS机帮助被告人宋某、李某非法套现。其中被告人宋某参与作案九起,涉案金额118216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五起,涉案金额1022580元;被告人何某参与作案五起,涉案金额990960元。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明知其套现的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并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苍梧县检察院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配合全国 “断卡”行动的开展,有力促进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自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多起依法提起公诉的电信网络犯罪均作出有罪判决,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断卡”行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龚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