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黎健坤为首的涉黑团伙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简称“猎狐1号”案),在我市影响较大,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该案已于今年9月16日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11月5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涉嫌参与上述黑社会组织的案件,被告人李某钦、雷某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被提起公诉,根据案情关联性及疫情防控需要,两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同堂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以来,黎健坤通过纠集亲属、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逐步形成了以黎健坤和李若松为组织者、领导者;彭某泉、黄某华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钦和被告人雷某华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该组织非法垄断梧州市区河砂市场、掌控河砂价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借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欺行霸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梧州市区河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以黎健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某钦参与在2016-2018年云龙桥至广东封开县交界河段与龙圩区龙圩镇四合村对出河段的非法采矿犯罪活动。2016年至2018年10月间,黎健坤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述河段为禁采河砂区域的情况下,分别组织被告人李锦钦等人盗采、销售河砂。为了逃避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法,组织莫某等人组成非法“巡河队”,跟踪水政监察的巡查船只及车辆,为盗采活动通风报信,同时阻扰和打击他人的河砂销售和运输。依据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该组织盗采河砂1,827,195.73立方米,价值178,211,457.82元。
2009年8月,被告人雷某华伙同雷某华、雷某华、化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化某出面和黎健坤商议主动向黎健坤交纳“资源费”谋求帮助和非法庇护,以准许四人在已禁止开采河砂的桂江宦家湾河段盗采河沙并进行销售。黎健坤通过收买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安排非法巡河队为四人的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帮助。雷某华、雷某华、雷某华、化某按照盗采河砂所得利润中的30-50元/立方米不等的标准交纳“资源费”,剩余的利润再由四人分配。2009-2013年间,雷某华、雷某华、雷某华、化某向黎健坤交纳“资源费”500万元。
2010年1月至2013年间,黎健坤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浔江长洲水利枢纽以下至西江界首河段已全面禁止开采河砂的情况下,仍然安排丁某新等人在上述河段盗采河砂。被告人雷某华等人在该组织安排下,在该河段非法盗采河砂,然后将河砂运输至西大沙场、富旺沙场存放。依据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该组织盗采河砂231,682.5立方米,价值16,664,558.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钦与被告人雷某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资源矿产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就该案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并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开展了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确保案件严格精准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黄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