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是贵港一小区业主。
次日,钟某欲驾车外出时发现小车不见了,于是马上报警。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后发现,钟某报失的小车在覃塘区五里镇公路发生车祸后起火被烧毁,故没有立案作为刑事案件查处。
钟某报失的小车在事发前投保了盗抢险,于是他依约获得了8万元赔偿。保险公司认为,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负有保管钟某小车的责任,小车失窃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所致,便把物业公司告上了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代钟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丢车损失8万元。
法院查明,钟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管合同规定,物业管理的职责只限于维护交通秩序及管理车辆停放等,并没有涉及车辆保管的内容,因此认定钟某与物业公司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钟某失车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无法律依据。日前,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按照法律的规定,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一般要具备以下要件:(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人已给付保险赔偿金。本案中,保险公司赔偿钟某后,即取得了钟某对造成该车丢失、被毁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求偿权。
但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钟某没有签订所涉车辆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与钟某对该车的保管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由物业公司承担钟某车子丢失的赔偿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不是此保险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即使保险公司给投保人钟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也不能代钟某向物业公司追偿赔偿。
(罗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