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释法避免“人服刑期满,荒山依旧在”
    ——蒙山县检察院履行公益保护职责呵护绿色生态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0-05-11  分享到:

“不能让大家的绿水青山变成不法分子的金山银山。”4月30日,蒙山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黎荣超会同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人员,来到一滥伐林木案现场,实地查看被滥伐林地营林补种范围,为林木补种做好前期准备。蒙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依法履职呵护绿色生态,避免“人服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情况发生,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6年下半年,黄某甲、黄某乙为了占用林地种植果树,在没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潘某某、陈某某二人砍伐位于蒙山县西河镇瓦冲村4林班9小班,属于广西古修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其中黄某甲涉案面积0. 99公顷,采伐杂木421株,林木蓄积22. 89立方米。黄某乙涉案面积1.18公顷,采伐杂木649株,林木蓄积48.73立方米。为了逃避处罚,两被告还将砍伐下来的树木焚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黄某甲砍伐的林木价值5160元,被黄某乙砍伐的林木价值13260元。同时,两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遭其砍伐的林地上种植百香果和砂糖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故意毁坏生态公益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山林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恪守的责任和本分。林木不是想伐就能伐的,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更有可能触犯刑法。该案是蒙山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2019年9月2日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讯问开始就直截了当针对滥伐林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进行发问,被告人当庭表示认识到了严重危害后果。随后向法庭全面客观的出示了两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以及危害后果的证据材料。最后发表意见时指出法律对违法者毁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究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对国家以及社会拥有的自然资源的修复。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惩罚是一种手段,但不是目的,修复受损害的森林资源,修复受损害的森林生态功能才是最终目的,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不是主要的,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才是关键。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方围绕评估意见的法律效力和如何恢复原状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最后陈述中呼吁,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强化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司法保护,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积极按照修复方案补植复绿。

当年9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人为了占用林地种植果树,雇请砍伐工人砍伐位于蒙山县西河镇瓦冲村里属于广西古修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判决二被告人停止对国家公益林的侵害,禁止在涉案的林地上继续非法经营以恢复林地原状;二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8个月、10个月,并承担造林费用4553. 6元、5452. 92元,由蒙山县林业局代为补种树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不同的诉讼类型进行整合,既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又使生态环境得以及时修复,避免‘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情况发生,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覃健伟感触。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蒙山县检察院检察长郭梓勤表示,他要求公益诉讼部门要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协同推进公益保护检察监督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都感受到新时代检察官守望公益的忠诚和司法关怀的温暖。

今年4月30日,蒙山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黎荣超和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覃健伟、森林公安局局长罗志维等一行7人,来到蒙山县西河镇瓦冲村清江尾组清江冲黄某甲、黄某乙滥伐林木案现场,实地查看被滥伐林地营林补种范围,为林木补种做好前期准备。该案作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高度重视,从立案到起诉,到判决再到最后的执行补种环节,主动担当作为,多次与县林业部门沟通形成合力,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体现双赢多贏共贏的理念。





(李继远、周 鹏、陆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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