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在行动】全面复学复课在即,公益诉讼检察加大力度护航校园食品安全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20-04-16  分享到:

目前,全区各学校均在布置疫情后全面复学复课工作,为加强复学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近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走进各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师生们身体健康。

此次联合执法检查分别来到辖区内的苍海中学、实验中学、社学中学、林水中学、新城中学等10多所学校,结合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重点对学校食堂的进货来源、食品留样、餐饮具清洗消毒、库存食品、食堂厨房设施设备运转、食品环境“明厨亮灶”、厨房卫生环境等进行详细检查,同时核查食堂许可、厨房人员健康卫生等情况,为迎接即将全面复学复课提供健康保障。

通过专项检查,检察官对存在如部分厨房设施生锈、防蝇不够严密、部分厨房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等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立即落实整改,而且在全面复学前再巡回复检,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卫生安全。

在学校即将全面复学复课之际,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参与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为师生营造良好健康环境。

下阶段,龙圩区检察院将不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食品卫生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实现检察监督成效的双赢共赢多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周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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