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东带领刑事审判团队到倒水镇马水村实地勘察由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团伙涉恶案件案发现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木材承包商韦某海、甘某钟、黎某清在倒水镇某林场(下称“林场”)开展林木采伐、运输工作时,连续遭到以被告人罗某杰、罗某辉为首,被告人罗某荣、罗某广、罗某媚、周某志、全某万为主要成员的马水村某组村民以本小组同林场存在“权属争议”为借口,并通过毁路、拦路、阻拦伐木工人砍伐等方式阻挠其采伐、运输林木,先后威胁三人交纳所谓的“山根钱”。为了采伐、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韦某海、甘某钟、黎某清迫于无奈先后将现金人民币共计19.8万元交至罗某杰、罗某辉手中。
2014年初,被告人罗某杰等村民在韦某海承包的林场范围内种植砂糖桔,被韦某海拔除。同年11月,被害人甘某钟在向韦某海承包采伐、运输林场林木后,遭到罗某杰威胁其赔偿所谓的“果苗款”。同年12月,甘某钟为了将已砍伐的木材运输出山,不得已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交给罗某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杰、罗某辉、罗某荣、罗某广、罗某媚、周某志、全某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杰实施四起,其余六名被告人实施三起,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杰等七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以罗某杰、罗某辉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3月10日长洲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副院长梁东为案件主办法官。这是长洲区法院受理的第二起以林地纠纷为由的涉恶案件,主办法官克服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审判工作的困难,立即投入到阅卷、指派辩护律师等庭前准备工作,针对案件存在证据方面问题,及时发函给公诉机关予以补充补强,为该案顺利开展庭审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还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对该村村民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警示村民争取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维护,切忌使用犯罪手段非法取得。
长洲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依法开庭审理了多起与黑恶势力相关罪名的刑事案件。其中,2017年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4件4人,2018年17件30人,2019上升至30件51人;2018年审理组织卖淫犯罪案件3件24人,2019年审理组织、介绍卖淫犯罪案件5件22人。该院通过不断加大对涉黑恶犯罪案件的审理打击力度,大力惩处此类犯罪,着力巩固专项斗争成果,大大净化了社会空气,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幅上升。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杰、罗某辉、罗某荣、罗某广、罗某媚、周某志、全某万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长洲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克服新冠肺炎带来的困难,立即投入到阅卷、指定辩护人等庭前准备工作,针对案件存在证据方面问题,及时发函给公诉机关予以补充补强,为该案庭审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由于该案涉及到林地纠纷,被告人全部是当地村民,以前也发生过类似案件,一些村民对案件的违法犯罪性质严重性认识不清,认为他们只是为了争取生产队或村民的合法权益而已。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将起一个导向作用,法制教育工作也相当重要。案件的审理要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中央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成果,必须让村民们明白: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手段,不能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毁坏财物等方式获得。这也是今天到基层调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