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没钱万万不能,可有些人为了钱真是“无所不能”,还动起歪脑筋。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16日15时许,唐某昌伙同朱某龙(另案处理)在梧州市龙圩区某小区房内,以梁某清与其女朋友发生关系,并怀疑梁某清等人盗走其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由,威逼、恐吓梁某清写下一张欠款人民币2万元的借条。
随后唐某昌伙同黎某远、朱某龙将梁某清、陈某辉、黎某康带到梧州市长洲区一偏僻的山中,继续对梁某清等人进行威逼、恐吓,要求梁某清等人向亲戚朋友筹集钱财。当日21时许,唐某昌和朱某龙将梁某清等人带回小区房内,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强行索取梁某清、陈某辉共人民币4500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昌、黎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遂以敲诈勒索罪对唐某昌提起公诉。最终,唐某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黎某远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您
遇到敲诈勒索不要慌,应沉着冷静,机智应对,想方设法报警或寻求帮助,尽可能暗中保留相关证据,切不可与犯罪分子正面对抗,以免受到进一步伤害。事发后立即报警,不要保持沉默,不能任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卢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