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锐等5名被告人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被告人黄某锐、黄某涛、黄某健、黄某泉、陈某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至三万五千元不等,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黄某锐、黄某涛、黄某健、黄某泉出于牟利的目的,购买和使用用于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联系和组织考生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过程中作弊;被告人陈某新作为教练明知上述人员实施组织作弊行为,仍然积极联系和介绍考生,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帮助活动。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反映,黄某锐、黄某涛、黄某健、黄某泉是一起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的。在2017年的时候,黄某锐就开始积极在58同城网上寻找驾校教练的电话号码,然后联系教练关于考驾驶证科目一和科目四需要作弊的学员情况。首先是驾校的教练把需要作弊的学员信息以及电话号码提供给黄某锐,然后黄某锐再安排黄某涛、黄某泉联系学员具体考试时间,并以每科1500-2500元不等作为考试包过的价钱。他们组织学员考驾驶证作弊的方式是提供装有纽扣摄像头的衣服、接听声音的耳塞、接收器、发射器给需要考试的学员,然后在考试前,在衣服的纽扣里装上针孔摄像头,并粘上接收器和发射器,把无线耳塞放到考生的耳中,在考试的过程中再通过考生身上穿戴的摄像头将考试时电脑中的试题拍下来用发射器实时传送到考场外,在场外由黄某锐、黄某涛、黄某健、黄某泉通过手机拨打事先装好电话卡并设置有自动接听功能的接收器中把试题的答案以耳塞对话的形式提供给学员。
法院认为,黄某锐、黄某涛、黄某健、黄某泉、陈某新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进行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保护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在法律规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或者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驾考是法律规定的考试之一,企图在驾考中组织作弊以此牟利的应当引以为戒,切勿重蹈覆辙。作为驾校教练人员,帮助他人组织考试作弊,不仅是一种及其不负责任的态度,更是在培养“马路杀手”,对社会公共安全埋下极大的隐患,为一己私利竟置国家律法于不顾、置公众安全于险地的思想千万要不得,一失足可能就是社会的“罪人”!
法条链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国家考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设置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考试;职业资格类考试,如公务员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水平测试类考试,例如驾驶证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考试等。所谓“组织作弊”是指在国家考试中组织、指挥、策划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组织作弊论处。
(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