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水田耕种22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近日,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要求返还,另一方不同意返还,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藤县法院审结该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梧州中院作出裁定,依法维持一审裁定。
原告霍某诉称,其与兄弟霍某全于1991年分家析产,分得地名为屋底垌大田的土地,之后原告长期外出务工。被告莫某称其与霍某全口头协议换田,将原告的田地占用,且由于被告在土地旁边盖房子,在土地上堆放了大量废土杂物,破坏了该土地的用途。原告认为,原告虽外出务工,但原告没有同意与被告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不管是霍某全还是被告莫某的耕种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代耕行为,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自始至终属于原告所有。现被告占用原告耕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清除土地地上物,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胞弟霍某全于1997年前已将屋底垌大田靠近被告房屋的0.4亩水田调换给被告经营,被告一直经营至今。在藤县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活动中,诉争的0.4亩水田没有确权登记,也证明原告没有取得诉争水田的承包经营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原告是否享有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对诉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主张清除土地地上物、恢复原状。综上,该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罗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