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岑溪市法院对被告人黄立波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立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立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按照事先约定的回扣比例,单独或伙同同案人索取他人财物共427.43万元,其中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26.47万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0.96万元。2017年6月至11月间,岑溪市民政局在2017年村级两委换届工作过程中,先后3次组织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及新任支书、主任、村务监督委员等相关培训工作。为套取上述工作经费,被告人黄立波伙同岑溪市民政局负责主管财务人员杨某、负责后勤工作人员朱某经,在结算和支付上述相关培训项目费用的过程中,采取虚开住宿费、餐饮费的方法向岑溪市民政局报账,共套取公款205 437元予以侵吞。2014年12月,被告人黄立波同意从岑溪市民政局的公款中借款50万元,用于垫付岑溪市第二十征地工作队的工作经费。后黄立波擅自将其中的40 万元公款以其家属的名义在南宁市购买房产,直至2017年8月才归还岑溪市民政局。
岑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立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伙同他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方法,套取公款并予以侵吞、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挪用公款40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遂根据被告人黄立波犯罪的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岑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