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藤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肖荣焕等10人形成恶势力,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非法持有枪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荣焕纠集多人,以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
因被告人肖荣焕与“覃村儿”(绰号)有矛盾,2018年2月12日23时许,肖荣焕得知“覃村儿”在藤县濛江镇某奶茶店后,遂纠集被告人祝裕深、岑达伟、何厚昌、何强、秦柱平、陈维全手持砍刀,头戴头套,前往上述奶茶店寻找“覃村儿”进行报复。寻找未果后,肖荣焕、祝裕深等7人即对奶茶店进行打砸,并对在场的被害人周某、杨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打砸的财物损失价值9812元,周某、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肖荣焕、何强、岑达伟驾乘的助力车在濛江镇富士街街口与被害人梁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擦,后发生争执。离开现场后,肖荣焕、岑达伟、何强伙同被告人周泓江、陈维东、彭廷模等人再次返回街口寻找梁某进行报复,用伸缩棍、牛角刀、长板凳对梁某进行殴打,并对梁某驾驶的面包车进行打砸。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砸的面包车损失价值555元。
法院还查明,因“药飞”(绰号,另案处理)与莫某有矛盾,2017年1 月8日16时许,“药飞”在藤县濛江镇河西十字路口附近遇到了莫某,遂持刀对莫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肖荣焕、周泓江见状,伙同覃和记(已判刑)持木棍等工具加入和“药飞”一起殴打莫某,导致莫某受伤。
法院再查明,2018年3月21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在濛江镇健良村大良十三组87号岑达伟家附近的一间猪舍的夹楼处进行搜查时,查获并扣押了岑达伟持有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及子弹疑似物十五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荣焕、祝裕深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荣焕、周泓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岑达伟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肖荣焕、岑达伟、周泓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荣焕与其同伙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二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欺压等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有二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是恶势力犯罪。被告肖荣焕是犯罪的首要分子,其参与组织策划并实施了二起寻衅滋事犯罪和一起故意伤害犯罪,应按照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肖荣焕、周泓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岑达伟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何强、祝裕深、何厚昌等7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出庭接受法律的制裁
宣判现场
(温云兰 祝裕旺 唐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