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夫妇因害怕被抓去关押,急忙拿出1100元现金交给秦某。得手后,黄某和秦某因不熟悉出村后的逃跑路线,以带杨某回西林县公安局问话为由,要杨某随他们走(实际是让其带路)。走到村口时,杨某觉得这两人不像公安人员,便要求看黄某的工作证,黄某即殴打杨某。此时,杨某断定黄某和秦某是假公安,趁机跑回到村里叫群众去追赶。黄某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秦某至今潜逃。
【争议】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黄某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探究】
笔者认为,黄某和秦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黄某二人不构成招摇撞骗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名义到处炫耀,欺骗群众,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此罪没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数额较大(起点为3000元)的财物。此罪也没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二人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财一次,也达不到数额较大起点,黄某二人的行为特征,与这两罪的主要特征都不相符。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者伤害相胁迫,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二人利用了被害人害怕女儿涉嫌犯诈骗罪而牵连自己要被抓到公安机关这一心理,以要抓杨某去关押为要挟,使杨某精神上产生了恐惧,从而迫使其不得不向黄某二人交出数额较大的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结果】
经研究后,西林县检察院以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0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
(韦 明 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