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9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少审团队蓝法官来到非监禁刑未成年犯覃某家中开展回访帮教。
覃某(2001年2月出生)在2016年伙同其他人员实施抢劫行为,后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覃某因犯抢劫罪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覃某家,蓝法官和覃某本人及其父母、伯父等人进行了谈话,全面、细致了解覃某的生活、工作及思想状况。覃某表示自己已经在岑溪市某陶瓷厂工作,每个月有固定工资收入,陶瓷厂对员工管理规范,其每天早出晚归,其会积极配合政法机关的改造,重新做人。蓝法官建议覃某的家长加强对覃某的管教力度,要随时关注覃某的思想动向和工作情况。覃某也要吸取教训,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过,改过自新。
岑溪市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一直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通过加强对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的回访帮教,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重新踏入社会做贡献。
(蓝后娟 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