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人民法院联合塘步镇政府,成功调解一起山地承包合同纠纷。
塘步镇某村村委诉称,1995年2月24日,其作为甲方将位于大埌的约30亩荒山承包给作为乙方的苏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开发荒山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70年,每年承包金按每亩10元计算共300元。后由于修建南广铁路途经大埌,占用了约10亩的承包地,双方于2009年12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承包金调减为每年200元。2018年,村委认为,合同约定承包期过长、承包金过低,跟不上物价上涨水平,损害村集体经济利益,遂与承包方协商。因未能协商解决纠纷,村委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承包金,并将70年承包期限变更为40年。
案件受理后,藤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云,潭东庭庭长黄镇成一行三人前往塘步镇,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高云指出,该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长,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农村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也在不断提高,近年藤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金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是客观的事实。本案中,双方要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既要维护发包方的村级集体经济利益和农民增收,同时要让承包方通过承包增加收入,真正实现利益双赢。
最终,经法官以及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人的努力,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2019年起将每年每亩承包金由10元变更为40元,且每隔5年每亩承包金增加5元;承包期限由原来的70年变更为60年;取消合同原约定的在合同期满后该山地产生收益分成的约定,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高云副院长(左二)一行联合塘步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唐楚茵 黄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