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上午,藤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忠贵担任审判长,在潭东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承包方每年增加支付承包金58968元给村委,以剩下的22年合同履行期限计算,原告村集体经济收入将增加1297296元。
2000年1月,藤县同心镇某村委(以下简称“村委”)与村民谭某伟签订了某林场承包的合同,合同约定村委将林场租给谭某伟管理,租期限为40年,总面积为982.8亩,总承包金为5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谭某伟将承包金50000元支付给村委。2007年9月,谭某伟、谭某宁两兄弟签订均分林场协议,该协议经村委确认同意。2017年12月,藤县林业局颁发《林权证》,确认谭某伟承包林地面积578.4亩,谭某宁的为404.4亩。
2018年,村委以实际每年每亩承包金仅为1.27元,租金明显偏低,不合理、不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承包金每年每亩变更为80元。
案件受理后,石院长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均不成功。法院指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履行期限长、投入产出周期长、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等特点,因此,在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一些情况,需要双方进行适当的调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农村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也在不断提高,近年藤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金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是客观的事实。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谭某伟、谭某宁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月22日,每年分别增加支付承包该林场的承包金34704元、24264元给原告村委,每年的承包金在当年的7月31日前付清。
据悉,自2018年以来,藤县法院积极找准审判服务乡村战略的着眼点,全面推行速调对接工作模式,排查各类不规范的山林、林地承包、租赁合同222份,受理相关合同纠纷24件,指导成功案例5个,为发展壮大藤县村级集体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祝欲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