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贩卖毒品获百元 判处拘役罚1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12-15  分享到:

年仅17岁的覃某家住柳州市柳南区某村,早已辍学在家。因不听父母管教经常与那些有不良习气的小混混在一起。

    今年524日凌晨3时许,覃某在柳州市火车站对面百货公司超市旁,以100元的价格将3小包1.2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邹某。巡逻民警见其形迹可疑,即对其盘问,覃某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民警随后将覃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1.75毒品氯胺酮及100元赃款。

    日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3个月10日,并处罚金1000元。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覃某在贩毒后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即如实供认其贩毒罪行,依法属于自首,故获从轻处罚。

(曾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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