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审理首例涉恶案件 犯罪团伙7人均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8-11-17  分享到: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由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这藤县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响以来审理的第一件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件。

藤县法院审理查明,霍某有、欧某良纠集多人在一起,形成了以霍某有为首要分子,莫某飞、黄某德、黄某鑫、吴某焱、龚某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欲在藤县金鸡镇李某孟所有的房屋一楼铺儿开设赌场抽水渔利,于2017年1月27日,由霍某有、欧某良等人出面向屋主李某孟提出给钱并提供该场地让他们设赌场的要求,但遭到李某孟的拒绝。霍某有欧某良因开设赌场的事情没能顺利进,为泄私愤,于2017年1月28日10时许,纠集莫某飞、黄某德黄某鑫吴某焱等人手持砍刀铁管等凶器对李某孟店铺处的桌子等物品进行打砸并与村民发生冲突、对打。因村民人数多,霍某有等人逃跑遗留在现场的两辆摩托车被村民砸烂。因不服气摩托车被砸烂,当日16时许,霍某有、欧某良再次纠集莫某飞、黄某德黄某鑫吴某焱、某龙等二三十人手持砍刀铁管等凶器步行至李某孟店铺大门桌子等物品进行打砸并殴打村民致使村民李某佐的右手被砍伤经鉴定李某佐的四肢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有、莫某飞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霍某有和欧某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莫某飞、黄某德、黄某鑫、吴某焱、龚某龙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对该团伙成员霍某有、莫某飞、吴某焱、黄某德、黄某鑫、欧威良、龚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四个月、九个月。

党中央、最高法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藤县法院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为藤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韦承梭 张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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