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肇事承担全部责任 拒不履行依法拘留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12-11  分享到:

交通肇事伤了人,有钱却不肯赔,被法院判决赔偿后依然不予理会。1127日,扶绥县法院依法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有财产给付但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马福吉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以示惩戒。

    2006年7月25,何某与家人赶圩时被马福吉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倒并从身上轧过,入院救治先后花去医疗费16468.85元,落下九级伤残。肇事司机马福吉自始至终未赔偿一分钱。无奈之下,何某将马福吉告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马福吉都被判定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21711.85元。

    判决生效后,马福吉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是躲开法院执行人员的视线,私自把肇事车辆转让给他人,得款后又另购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投入运营。他对法院连续传唤自己到庭也熟视无睹。扶绥法院执行干警获知执行线索后,立即组织人员扣押了马福吉新购的正三轮摩托车,同时根据马福吉拒不履行义务的情节当场决定给予其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雷一玫  何有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