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探究】设扑克残局诱人参赌 抢走赌资是否涉嫌犯罪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12-11  分享到:

【案情】

    今年9月的一天,在凌云县东合乡街道旁,王某等3人摆设扑克牌局,引诱他人参赌。在王某及同伙的怂恿下,黄某以现金250元和一辆价值100多元的自行车作为赌资参赌。黄某输牌后,王某等人拿起黄某的赌资和自行车想逃离现场。黄某意识到王某等人是同伙后,分别用左右手抓住王某及一同伙不放,要他们将钱物留下。王某及同伙将黄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拿走其钱财。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王某抓获归案(同伙潜逃)。

    【争议】

    检察机关在讨论以何种罪名批准逮捕王某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起初基于诈骗的犯意,诱惑黄某通过玩扑克残局而上当受骗,非法骗取了黄某的合法财产。当诈骗意图被黄某识破后,采取暴力手段劫走其财产,属于由诈骗转化为抢劫犯罪,王某的行为涉嫌犯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组织同伙及黄某等4人赌博,其行为涉嫌犯赌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伙同他人摆设扑克残局的意图是赢得他人钱财。黄某以现金和自行车作为赌资与对方以玩扑克的方式赌输赢,实际上是一种赌博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王某劫走赢得的“赌债”,行为虽违法依法却不构成抢劫罪和赌博罪,仅是治安违法行为,不应以涉嫌犯罪批准逮捕。

    【探究】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等人摆设扑克残局引诱黄某参赌,其性质实属赌博而不是诈骗。虽然黄某事先未意识到王某等人是同伙,但以玩扑克残局赌钱,黄某在参与时完全清楚是赌博行为,不然他就不会押上250元现金和自行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中,规定了赌博的形式有麻将、扑克、牌九、抽彩、桌球等几十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批复: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王某等人合伙引诱黄某玩扑克残局虽有欺骗的成份,但因行为的性质属于赌博,王某等人的行为不宜定诈骗。既然不是诈骗,就不存在按《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协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规定,认定由诈骗转化为抢劫犯罪。

    其次,王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赌博罪。按我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王某虽组织同伙及黄某等4人参与赌博,但赌资数额不到400元,未达法定的赌资数额,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赌博罪,故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结果】

    检察机关经讨论后,最终以王某未涉嫌犯罪不批准逮捕。

(杨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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