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袭警,妨碍公务即便“零口供”也要伏法!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8-01-22  分享到:

201811日晚,梧州市某小区的居民房内,聂某因对子女的教育问题和妻子形成分歧,并趁着酒劲辱骂殴打妻子。当晚,大塘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电话,李某(女)在电话中哭诉自己遭到了酒醉丈夫的殴打。民警出警至现场向李某以及她的女儿证实了聂某殴打李某左眼的事实后,便想传唤聂某接受调查,不料聂某拒不服从,情绪激动,对处警人员的正常执法激烈反抗,还推搡、挠抓、咬伤其中一位协警,导致其脸部、耳部被挠伤,手腕还被重咬了一口。聂某被制服后,被带至派出所约束至酒醒。聂某酒醒之后却表示对当晚所作所为“断片”了,没有任何印象。

2018117日晚,受害人黄女士报警称自己在某酒楼楼梯因婚姻问题遭到了丈夫莫某的殴打,导致头部和腿部受伤。大塘派出所民警接处警后迅速赶到某小区将涉嫌殴打他人的莫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不料莫某刚坐上警车,就开始激烈反抗,并殴打了接处警民警朱警官,致使朱警官肩部和右手受伤。在审讯过程中,莫某声称自己喝醉了,不记得当时发生的具体情况,好像只是在挣扎中无意踢踹到了别人。

在审讯调查期间,两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己当晚喝醉了,拒不交代清楚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警方调取当晚出警的执法记录仪录像、相关证人的指证以及证言,均证实两名犯罪嫌疑人有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在铁的事实面前,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聂某、莫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致使他人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无法抹灭。

目前,犯罪嫌疑人聂某已经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逮捕;莫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已被刑事拘留。

●提醒

切勿以身试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中,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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