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使用个人微信号出售香烟领刑罚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11-15  分享到:

为赚取生活费,吴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个人微信号向他人销售香烟,获利达10000元。11月2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购入香烟在个人微信号出售

2016年6月,吴某了解到销售香烟能够获利,为了赚生活费,他着手购进一批香烟。经人介绍他认识一个名为“明哥”的中年男子,吴某从“明哥”入手一些档次较低价格较为便宜的香烟。另外,吴某通过从事微商的熟人认识一名为“靓仔”的年轻男子,平时在“靓仔”处取一些档次和价格较高的货,要是遇上断货情况,也是从“靓仔”处补货。

有了充足的货源,虽然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吴某开始在自己的个人微信号售卖各类香烟,每条香烟可以盈利1050元不等。由于价格比较便宜,吴某很快吸引了一批买家,其中陈某、李某、莫某是购买次数较多的客户。客户需要香烟的,吴某都会将香烟送到客户的家里,然后通过微信收取费用,获利最多的一次高达8000元。

卧室内大量囤积香烟被查获

由于频繁售出香烟,吴某的行为很快引起梧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的注意。2017314日,稽查支队掌握线索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327日,当吴某正在位于长洲区的家中休息,公安民警突然持搜查证敲门进来,对吴某的卧室进行了详细的搜查,搜出了阿里山、芙蓉王、黄金叶、玉溪、黄鹤楼、红双喜等大量香烟。面对搜出来的一大堆违法香烟,吴某没有任何辩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经鉴定,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吴某处扣押的香烟价值人民币35731元,加上案发之前向陈某、李某等人非法销售香烟金额人民币21615元,吴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人民币5734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的家属代他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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