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催债方式也需合法。岑溪市一男子因多次追债未果,为迫使对方还款拘禁债务人。近日,由岑溪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黄某沛提起公诉一案,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沛管制一年六个月。
据查明,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判决黎某宏归还黄某沛借款人民币8.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黎某宏一直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沛通过黄某辉(另案处理)得知向其借款多次追讨仍不偿还的黎某宏,出现在岑溪市筋竹镇某夜宵城,就要求黄某辉帮忙盯着。在黄某沛赶来期间,黄某辉等人对黎某宏进行殴打。22时许,黄某沛驾驶车辆到夜宵城后即将黎某宏押往岑溪市城区某车行办公室进行拘禁,要求黎某宏打电话找人筹款还清债务方可放人。次日21时许,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黎某宏解救,并当场抓获黄某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沛为追索债务,参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因被告人黄某沛参与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中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沛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当民事判决生效后,在对方拒不履行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而为索取债务,采取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讨债方式,终会触犯刑律,不值当。
(李健壮 赵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