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先生于2015年入职成为梧州市某广告策划部的一名职工。2016年,入职不到7个月,王宇却在安装更换广告牌时受伤。老板为他垫付了医疗费54 303.57元并支付了6900元生活费。出院后,王宇要求广告策划部支付误工损失和护理费用未果,遂将广告策划部诉至法院。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撤回起诉、申请仲裁、再次起诉后,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进行了调解结案。
工伤赔偿起纠纷
2015年,王宇在梧州市某广告策划部谋得一份广告牌安装的工作,于同年10月入职,经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后,他成为了该广告策划部的正式员工,工资也由试用期的每月2000元提到3000元每月,以现金方式发放。广告策划部安排他每天上午九点到下午三点工作。2016年5月,王宇按照广告策划部的安排到梧州市某广场更换广告招牌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住院。听闻王宇从高处跌落受伤的消息,广告策划部老板迅速赶到医院看望王宇,并垫付了住院费。经过协商,广告策划部老板承诺为王宇垫付所有的住院费用,且在王宇出院后另行支付王宇生活费6900元。2016年7月,王宇出院回家休养,没有继续回广告策划部工作。在家休养期间,王宇越想越觉得气愤,自己受雇于人,因公受了那么重的伤,老板竟只愿给那么一点赔偿,连付护理费都远远不够。于是,2016年10月,王宇将广告策划部起诉到法院,要求广告策划部赔偿其事故损失42 510.25元。
一审:雇佣关系获赔偿
长洲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宇受雇于广告策划部,为其提供了劳务,王宇在从事劳务工作期间受伤,其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广告策划部及其老板杨某承担。王宇在工作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受伤,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减轻广告策划部及其老板杨某的赔偿责任,确定王宇因事故受伤的经济损失为84 607.09元,王宇承担损失的25%,广告策划部和杨某承担损失的75%,扣减广告策划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54 303.57元和支付的生活费6900元,尚需赔偿2251.75元,遂判决广告策划部和杨某赔偿王宇经济损失2251.75元。
上诉:重新定位,撤回起诉
2017年1月,王宇收取了广告策划部赔偿的2251.75元和案件受理费200元,但他觉得自己还是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且经过深思熟虑,他重新界定了广告策划部和他的工作关系,认为双方应为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于是,王宇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在上诉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明理,黄志强申请撤回起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对该上诉作出了民事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并准许王宇撤回起诉。
在向梧州中院上诉的同时,2017年2月,王宇向梧州市长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广告策划部存在劳动关系。梧州市长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王宇与广告策划部为雇佣关系,于2017年4月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王宇的仲裁请求。王宇对该裁决不服向长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广告策划部存在劳动关系。
调解和谈纠纷平
在审理过程中,广告策划部辩称,王宇在广告策划部工作期间,没有持续固定地为广告策划部工作,且工作时间没有受到限制,工资也未按月结算,而是根据王宇的工作情况随时支付其劳务报酬,因此王宇与广告策划部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再者,王宇曾在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自认其与广告策划部是雇佣关系,广告策划部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应驳回王宇的诉讼请求。
长洲法院立案审理后,基于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积极调解。最终,经长洲法院主持调解,王宇与广告策划部达成调解协议,只要广告策划部当庭兑付他事故损失3万元,他将对其与广告策划部之间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工伤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涉及杨某和广告策划部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后续治疗和可能构成的伤残赔偿,均不再追究。在法院法官见证下,双方自愿签订调解书,此事就此圆满解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黄爱琴 伍超婵 晏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