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掉钱行诈骗,退赔损失仍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8-02  分享到:

街头捡钱,见者有份是很拙劣的骗术,但总有人因此而被骗上当。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该类型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江某、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2月18日早上,江某和梁某经合谋后从梧州市藤县来到岑溪市伺机诈骗。次日上午,二人在岑溪波塘镇街头物色诈骗对象,并锁定了刚从银行出来,独自行走的老年人唐某。梁某在经过唐某身边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钱”故意掉在唐某面前。还没等唐某反应过来,江某便捡起了那“一包钱”,让唐某不要声张,并以“见者有份,五五平分”为由将唐某骗至波塘镇某幼儿园附近“分钱”。

唐某跟着江某刚到幼儿园门口,梁某便驾驶摩托车尾随而至,声称有人见到唐某和江某捡了他掉的钱。看到唐某和江某均矢口否认捡了钱,梁某要求检查二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看到江某配合地将身上的财物掏出来给梁某检查,为证清白的唐某只好将自己携带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红色塑料袋交给江某代为检查。江某趁唐某不注意伺机将捡到的“一包钱”(假钱)和唐某的20000元人民币进行了调换。

在将唐某的钱掉包后,江某马上坐上梁某的摩托车逃逸。惊觉被骗的唐某在追赶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接报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锁定了实施诈骗的江某和梁某,并于当天晚上在岑溪某酒店将二人抓获归案。被抓获后,梁某和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事实,并向唐某退还了诈骗所得的20000元。

在将江某和梁某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还查询到:江某曾因诈骗罪入狱,2014年刑满释放;梁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入狱,2015年刑满释放。

岑溪市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二人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江某和梁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江某、梁某二人骗取他人财物2万元,且均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田广伟、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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