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某请求撤销被告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作出的河卫计罚第【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在,宣布开庭!”随着一声法槌敲响,7月2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首个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正式“开庭”。
为提高广西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行政应诉能力,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邀请,长洲法院派遣行政庭庭长蔡焕杰等业务骨干,以真实案例为范本,为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一百多位执法人员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制课”。
本次模拟法庭选用的案例为陈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被吊销行医执照一案。
2016年8月10日,某市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对某市曙光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市曙光医院持有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诊疗科目栏无计划生育专业或产科专业。在该院一楼“专家诊室(5)”检查时发现有:16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书同意书》,该同意书上分别有医师、患者及患者家属签名,医师签名均为“陈某”;10份某市曙光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内“治疗意见”栏记录有“行引产术”、“行人流术”等内容;在该诊室的书柜内查见11盒米非司酮片、5盒米索前列醇片。在二楼手术室检查时发现:输液单30份,记录有患者的手术费用、手术类型、输液记录等内容;《某市曙光医院手术室统计表》1本,记录该院自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8月8日手术内容;处方笺12张;丙泊酚注射液、利多卡因注射液、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电动流产吸引器等药物和医疗器械。该院收费室电脑收费系统内捡见廖某、林某、谭某等病人的费用清单。
经查,陈某为该院聘请的妇科医师,其执有《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为该医院。执法人员分别对该曙光医院行政院长吴某、妇科工作人员罗某进行询问,均承认自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该医院妇产科手术均由陈某施行。陈某最后也承认了其在该曙光医院非法为他人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事实。
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认定,陈某在该市曙光医院非法施行人流手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陈某:1、警告;2、罚款30000元;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陈某不服处罚,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处罚明显不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模拟法庭完全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多个环节。“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的客观性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质证和辩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普遍认为,此次“模拟法庭”直观完整的展示了卫生监督行政诉讼中的情景,增强了基层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为及时发现、规避日常执法风险提供了有效手段,同时也加大了大家对庭审程序的感性认识,大大提升了应诉能力。
(伍超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