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区人民法院为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公正司法,支持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牢固树立三种观念,加大和解力度,大大提高行政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截至11月18日,该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6.7%,实现了官民和谐,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与社会和谐。
坚持公平公正观念。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案件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既要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更要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解决矛盾纠纷的诚心,促使无过错方对对方的过错给予谅解。将法律的威慑力和法官的亲合力融为一体,尽量缩短法官和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心理距离。
坚持协调调解观念。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加大协调力度。吃透案情、抓焦点,把握实质,结合社会环境、价值观念,对利害关系进行比较衡量,寻找法律依据,理清法律关系,把情、理、法融会起来,找准产生纠纷的症结。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出更接近客观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更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最佳协调方案。沟通协调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经沟通协调确不能达成合意的,就果断下判,确保在审限内结案。
坚持案结事了观念。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最怕的是输官司、丢面子、失威信,行政相对人最怕的是因行政机关的“拖”导致其合法利益不能实现。在沟通协调时,注意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从减少各方损失入手、最大限度地消除对立情绪,营造相互理解的氛围,在和谐处理争议中实现双赢。凡是通过沟通协调、原告撤诉的案件,承办法官及时督促各方当事人完全彻底地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目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林秀钦、易宽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