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间,原告李某某、许某、蒙某三人分别为被告刘某某、谢某某合伙经营的宝石经营部加工宝石,由于该宝石经营部被其他经销商长期拖欠宝石货款,致使被告无力支付三原告的宝石加工费合计2万多元。在三原告向被告追款时,二被告却互相推诿,不愿承认并拒付所拖欠的加工费。后三原告遂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阶段,二被告既不积极应诉,也不出庭参加诉讼,三原告眼看加工费付之东流,焦急万分,情绪激动,并扬言如被告不给“血汗钱”,三原告就联合起来到被告经营的宝石城闹得被告无法经营下去。此时,正值第五届梧州国际宝石节开幕之际,如处理不好会激化矛盾,甚至会严重影响宝石节的顺利进行。法官们站在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角度立场上去考虑,开庭后并不是急于判案了事,而是及时积极地与被告联系,认真细致地做被告维稳方面的工作,并与原、被告协调,果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通过法官细心周到的思想工作,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基本得到了控制,并表示可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纠纷,后三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该三案最终以撤诉方式圆满结案。该三案的审结,有力地促进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维护了宝石行业正常有序的发展。
(王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