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团伙先后在广西蒙山县、昭平县及藤县等地冒充当地学校校长,假意订购商品,许诺给予好处,,前后六次共诈骗了190800元。近日,藤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尤某中、黄某福、黄某林、谢某贵有期三年三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万元。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尤某中、黄某福、黄某林、谢某贵通过沿街摘抄店铺招牌的方式获得了藤县藤州镇某洗衣店老板吴某林的手机号码。次日11时许,尤某中冒充藤县一中校长打电话给被害人吴某林,谎称其学校需要在吴某林的洗衣店清洗窗帘,并指定使用海洁牌消毒粉进行清洗。取得吴某林的信任后,尤某中要求吴某林向梧州市防疫站的陈科长代购4箱海洁牌消毒粉,用于校园消毒,并许诺每箱消毒粉给予吴某林500元的利润,但要求吴某林先垫付购买消毒粉的钱。后吴某林根据尤某中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了冒充梧州市防疫站陈科长的黄某福。当日13时许,谢某贵将4箱事前准备好的“海洁牌抗菌素”交给了吴某林,并收取了吴某林19200元。得手后,尤某中以同样的方式,谎称藤县第五中学也要进行消毒,骗取了吴某林15000元。
法院查明,上述四被告人及“阿冠”(绰号,另案处理)先后在广西蒙山县、昭平县及藤县等地冒充当地学校校长,用类似方法诈骗洗衣店、水果店、化肥店、奶粉店等店老板现金共190800元。
法院经核查,广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审批过产品名称为“海洁牌抗菌素”的消毒产品,涉案的“海洁牌抗菌素”未检出有效氯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中、黄某福、黄某林、谢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温云兰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