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价飞涨,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小区物业的成本太高,因此不少小区会选择物业自治管理,由业委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很多业主认为业委会只能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使监督权,没有物业管理资质,只要没有与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殊不知,如业委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授权,与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话,就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梧州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以业委会只能行使监督权不能进行物业管理收费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引来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了判决。
索票无果,投诉无门,一气之下拒绝缴费
李某是梧州市某小区的业主,某天,与朋友吃饭,闲聊之时才惊觉自己交纳了多年的物业费却未曾索要过一张收费发票。回家后,李某泉思来想去,觉得自从业委会正式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后,小区的物业管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足,除了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无收费发票外,小区保安的服务态度也极差,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李某决定在下次交费时不仅要向物业管理处要一张收费发票,而且要对保安的服务态度进行投诉。
“你好,我刚才交纳了物业费,麻烦开张发票给我。”在物业管理处缴费的李某说道 。
“你交的每一笔费用我们都有登记的,电脑里也有存档,我们写了收据给你,就不需要开发票了,收据能证明你已经缴纳了该交的费用”工作人员回应道。
“我既然已经缴费了,你们就应该给我开发票,索要发票是我的权利,你们有义务配合我,给我发票!还有值班室的保安服务态度极差,毫无服务意识……”李某泉与工作人员的争执声充斥着整个物业管理处。争吵过后,李某泉不仅没要到发票,还受了一肚子气,李某愤怒至极,决定从此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催缴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索要物业管理费
李某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已三个月有余,业委会多次派人去到李某家中,提醒其要尽快补缴物业管理费用,并告知其拒交物业管理费用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但业委会派去的人均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业委会遂将业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820.40元、水电分摊费82.90元、滞纳金1800.64元,合计2703.94元。
业主李某则认为,首先,业委会属于业主自治组织,没有注册资金,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凭证已过期,故原告没有资格将其起诉至法院;其次,业委会成立后没有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且他本人也没有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故业委会无权向其收取物业管理费;再次,业委会虽经梧州市市政管理局登记备案,但该局给出的通知并没有明确业委会享有物业管理权及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就算业委会享有收费权利,但其收取物业管理费却以收据代替税务发票的行为不合法,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业主拒付无理,被判补缴物业管理费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以542票的票数决议业委会接管小区物业管理,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认可的组织,合法有效,故原告有权因其管理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本案原告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成立物业管理处进行自治管理,原告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许可和业主的自治产生,并非基于合同。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与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原告是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原告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故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及不具备物业管理收费资质的意见是不成立的,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辩称原告无法出具物业费发票及物业管理有缺失的意见,经开庭审理,综合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等情况,法院认为该辩解意见不足以构成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同时,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因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不久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支付业委会物业服务费820.40元、水电分摊费82.90元、滞纳金82.20元、案件受理费18元,合计1003.5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徐晓霞 伍超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