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在去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出院后,她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欲申请重新鉴定,为了不让漫长的鉴定期耽误伤者的疗养,近日,交通庭法官通过调解解决该纠纷,伤者目前已经拿到了赔偿金。
去年2月26日,朱某浪驾驶小客车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黄女士发生碰撞,造成黄女士重型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受伤,小客车也受损。交警部门对此事故认定朱某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女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女士受伤后被送到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日。出院后,黄女士多次到医疗机构检查或门诊治疗,住院和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5.16万元。同年9月13日,经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女士的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朱某浪共支付2.3万元给黄女士。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女士起诉到法院,向保险公司和朱某浪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4.38万元。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主办法官考虑到重新鉴定所用的时间较长,伤者获得赔偿款的时间也会受到拖延,对极需得到赔偿款以改善伤后营养和生活的原告来说是不利的,尽管该案标的额较大,调解难度也大,他还是希望尽可能通过调解结案,让伤者早日拿到赔偿款。庭审质证时,保险公司透露,如果原告能做作出一些让步可以考虑调解。主办法官抓住机会跟原告进行沟通协调。原告刚开始不同意调解,宁可重新鉴定也不愿意让步。主办法官通过审阅案卷找出调解的突破口,经查原告主张的损失,有部分是不合理的,有部分是过高的。经过主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原告也同意调解。最终,在平衡利益的基础上,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朱某浪承担。
(岑溪法院 温颖 覃靖东)